赣外院学发〔2019〕12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关于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并支持在校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学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安排学生出国(境)专项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在校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基金会视具体情况划定资助人数和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学生。校际交换生、获得机构或企业食宿或国际旅费资助的带薪实习项目的学生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内。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自愿申请,并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五)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六)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七)符合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资助项目分为以下几种,且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资助项目申请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进行,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一)凡申请参加3-12个月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者:

如满足以下条件1至4之一,可每人申请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000元;如满足条件5,可每人申请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元。

1.英语专业类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者;

2.其他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语言考试四级或相当程度考试并取得证书者

3参加专业类省级一类或国家级二类及以上级别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者;

4申请资助时,自入学以来所有学期学习成绩中语言类专业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且每门语言类专业必修课课程成绩均不低于80分者。

5申请资助时,自入学以来所有学期学习成绩中语言类专业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每门语言类专业必修课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0分者。

(二)凡申请参加12个月以上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者:

如满足上述第三章第七条(一)列举条件1至4之一,可每人申请一次性资助人民币6000元;如满足上述第三章第七条(一)列举条件5,可每人申请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获得资助。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评审工作将依据同一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同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学生自入学以来所有学期学习成绩中语言类专业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进行排名,择优资助。

第十条  在申请学生自入学以来所有学期学习成绩中语言类专业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在校期间获得专业类国家级、省级比赛奖项获得者(含获奖等级较高者)或外语水平较高者优先考虑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外事处负责组织全校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拓展与管理,指导各二级学院办理学生出国(境)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等日常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分别负责对申请学生成绩、违纪、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二级学院负责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和资助项目的宣传、资助项目申请、审核、上报推荐名单及材料等工作;基金会负责资助金的审定、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评审工作按照学生申请,班级初审,二级学院复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分别审核,基金会审定,学生工作处备案的程序开展,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可参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信息,结合个人实际,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交所在班级进行初审, 班级同意并推荐至二级学院进行审核;

(二)各二级学院对各班级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通过后在相关班级和本学院对应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分别进行审核,报基金会审定,确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最后由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基金会将根据最终确定资助名单将资助金一次性划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内。

(四)被资助的二级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举行项目资助金发放仪式并组织宣传报导。

第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申请资助项目的学生取消资助资格、停发、收回已发放资助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或交流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已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并收回已发放资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国(境)外交流学习前,学生及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合作机构须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合作机构、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要遵守国家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形象;要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要经常和学校及家人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要注意人身安全,注意防范风险;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相关二级学院需指派专人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指导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协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相关二级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组织交流学生向本学院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力,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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