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2018-2019级高职班、2016级中招班、2019级社招班级、2020级新生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精准资助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3号)、《关于取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环节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6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发〔2018〕7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赣外院学发〔2020〕1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关于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双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修订)》(赣外院学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开展202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8-2019级高职班、2016级中招班、2019级社招班、2020级新生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二、认定机构

1. 建立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9月7日--9月8日,各二级学院成立或调整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2.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9月9日,各班级成立或调整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档次和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认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其中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认定比例原则上分别为12%,10%,8%)。各年级、班级的具体认定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班级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9月9日-9月11日,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享受相应助学政策)等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由学生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提供对应证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提供了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有效证件的学生,如实填报《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9,下同),民主评议时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受新冠疫情和洪灾影响等)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则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综合考虑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提交《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填写的困难原因一定要真实,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认定资格辅导员(班主任)要注意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未提出申请的同学,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其中:

(1)相关佐证材料:如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2)已经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以不变,提交《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鼓励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学生退出贫困生信息库。

2.班级民主评议

9月11日-9月16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填写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组织认定建档

9月17日-9月21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本学院的评议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如有异议,在征求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相应调整。并将审核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月28日,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将公示无异议的《2020—2021学年学院贫困生建档情况表》(纸质稿,见附件7)、《公示情况登记表》(纸质稿,见附件7)(附件7-8纸质稿均需经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加盖行政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申请贫困生建档原始材料各二级学院审定无误后由各学院整理存档备查,存档时间至少5年以上(注:每个学生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需复印好以备国家三金评选时使用)。

五、工作要求

1.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见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3号)、(见附件2)、《关于取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环节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6号)(见附件3)、《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发〔2018〕7号)(见附件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赣外院学发〔2020〕1号)(见附件5)、《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关于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双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修订)》(赣外院学发〔2020〕2号)(见附件6)等文件精神,确保每一位师生熟知上述文件及本通知要求,确保工作规范程序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要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3.要严格落实精准资助政策,务必要主动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享受相应助学政策)等7类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考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享受相应助学政策)等原则上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杜绝以奖代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务必要按照“学段全覆盖、对象无遗漏、标准最高档、项目可叠加、结果全告知、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落实教育扶贫工作任务,杜绝以奖代助。

4.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学生的思想教育、诚信教育相结合。通过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认定时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及结果,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 要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申请、不困难却申请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通过隐去学生姓名,采取编号介绍情况等方式进行。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严禁公示或泄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保护申请学生尊严。

6.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约见面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7.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2020级新生班级提前通过各种联系方式提前了解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等前7类重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按上述认定要求进行贫困生认定,进度以省教育厅正式文件为依据进行调整适时完成。

 

                                                                                       学生工作处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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