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外院学发〔2021〕1号——关于印发《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助字〔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职(含中高职3+2高职阶段等)学生、本科学生、国际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学生工作处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学生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部门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做好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拓展,考察用工单位资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承接、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校内学生资助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拟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建议标准,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开展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资助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学生、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强度应当适宜学生参加,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三)学校鼓励后勤等部门在条件允许时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

(四)学校按照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结合实际需要和资助计划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五)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原则上每学年末对全校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进行摸底,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的合理必要需求、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和资助计划等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工部门支付,不再纳入学校校内学生资助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危作业;如果安排学生夜间值班、巡逻等工作,必须有教职工带班带队,并对学生安全负责。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用工部门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处将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部门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综合表现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效及在岗履职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酬金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月600元人民币。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南昌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校内临时岗位酬金标准可根据最新的有关规定要求和参照最新的南昌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学生工作处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适时动态调整。原则上校内临时岗位的月酬金不得超出校内固定岗位月酬金,超出部分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南昌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学校核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校内学生资助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支持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工部门支付或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每一个月结算发放一次,用工部门需按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算酬金后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发放到学生本人。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申请和聘用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意识;

(二)品行端正,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三)学有余力,并能够恰当处理勤工助学和学习的关系;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史;

(五)经学校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农村脱贫家庭暨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六)申报固定岗位者,需能保证连续上岗至少一个学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 学生工作处根据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统一发布用工岗位及职数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报,提交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至二级学院审核。

(二)申请学生持学生证和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用工部门报名面试。

(三)用工部门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学生个人意愿和条件择优聘用,同时按照优先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农村脱贫家庭暨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的学生的原则,组织对二级学院推荐的申请学生进行面试选拔,初步确定人选后进行公示,接受师生举报监督,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在全校范围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申请学生按照协议约定日期上岗。

(四)用工部门将聘用学生名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及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期为限,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部门签注意见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不可同时在校内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临时岗位除外)。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聘期间一学期有一门(含)课程以上不及格者,下学期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外出或生病等,须经用工部门准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签注意见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按自动退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或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章  勤工助学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校内用工部门每年12月份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部门当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门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外单位,学校和学生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索赔损失,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对因学习压力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由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二级学院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赣外院学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

用工部门
负责老师
联系方式
拟需勤工助学人数及用工要求岗位职责拟设岗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作量(固定岗小时/月
周期临时岗小时/人)
拟设岗数固定岗位人数:          人用工地点
临时岗位人数:        人
岗位类型岗位名称及人数岗位职责与条件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
用工部门须知1.用工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
2.用工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明确劳动纪律,严格学生考勤,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上岗,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
3.学生每人每月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寒暑假固定岗位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40小时。
4.根据实际考勤和工作情况,用工部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当月勤工助学学生酬金统计表和岗位考核表,对逾期、漏报的,当月不予发放酬金。
5.用工部门对不守纪律、敷衍了事、不能正常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学生,可按程序予以辞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用工部门设岗理由及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经核定:
固定岗位人数:_____人;临时岗位人数:____人,临时岗位总小时数:____小时。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学  号
姓  名
性  别
二级学院
政治面貌
民  族
班  级
本人电话
每周可上岗课余时间
有何特长
申请岗位□固定岗位_______________岗   □临时岗位_______________岗
本人愿意遵守以下勤工助学规定:
1、认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2、遵守校规校纪,遵守聘用部门劳动纪律,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安排和管理,无故离岗、缺岗或冒名顶替者将取消资格并将严肃处理。如因个人原因辞职须提前一周书面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遵守勤工助学工作时间规定,不同时在校内多个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除外)工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级经认定,该生家庭经济二级学院
意见□特殊困难  □困难意见

□一般困难  □不困难
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上一学期有无课程不及格


□有        □无
                   年   月   日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用工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附申请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号:

 

附件3: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人部门名称)                          

乙方:(勤工助学受聘学生学号、姓名、所在二级学院)

                                               

为促进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规范用工部门及上岗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岗位意识、纪律观念,提高综合实践能力。根据《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工作任务(甲方填写)

岗位类别:⎕ 固定岗位(A非寒暑假/B寒暑假)           ⎕ 临时岗位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二、工作期限(甲方填写)

工作期限:               日至               日止。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上岗。为保证乙方学习时间,原则上乙方每周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含寒暑假),并须督促乙方不影响学业。

2、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有毒、有害、危险等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

3、甲方有义务指导和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岗位规定的工作内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4、甲方应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按照报送学生考核及劳酬。甲方无足够理由,不得辞退乙方。甲方若确需辞退乙方,必须提前一周将乙方的考勤考核等情况如实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甲方提供的月考核结果对乙方勤工助学酬金进行认真审核后及时报财务处审批发放,每一个月结算发放一次。固定岗位原则上为每月

      元人民币,临时岗位原则上为每小时      元人民币,原则上临时岗位的月酬金不得超出固定岗位月酬金,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工作期限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除外)。

2、乙方应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因此而影响正常学业。

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劳动纪律,须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和考核,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退出离岗或让他人顶替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解聘。乙方若想辞职,必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退出。

5、乙方有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本协议约定的报酬标准按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留随时监督乙方工作情况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备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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