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外院学发〔2020〕1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比对、动态调整,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认定办法的学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中高职3+2高职阶段)在校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城镇贫困群众主要包括: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优抚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重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中国保协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了25种最常见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主要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家庭重大变故主要指家庭突然发生了不可逆转的事情,致使家庭遭受了变化的缘故。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二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三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机构

十六条  学校成立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及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宣传统战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十七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担任评议小组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认定办法及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提出认定申请,班级和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提前告知。二级学院和班级在每学年开学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所有申请认定学生提供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并提交对应复印件,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二十二 认定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汇总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困难等级。其中第1至7类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班级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建立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加强动态调整更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汇总后,以电子稿和纸质稿(加盖二级学院行政公章)形式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各二级学院将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十五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子女;

(5)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6)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

(7)家庭成员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8)单亲家庭学生且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9)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1)由于其他原因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学生;

(2)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或有两名(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且缺少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3.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者;

2.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因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申请认定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作为各种资助指标分配和资助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电话、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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