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外院学发〔2020〕2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关于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双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3号)、《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外院学字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班级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修订版)》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十不准”》(以下简称“双十不准”)的学习,将“双十不准”制作成挂图 ,做到制度上墙,在每学期开学时、各类资助项目评审及资金发放过程中把学生资助“双十不准”和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宣传到每位师生,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阳光下运行。未组织学习宣传或学习宣传不到位的二级学院和班级,将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类学生资助金评定工作。若经查实违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教职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参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在各类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三级评审制”和“三级公示制”规范各类资助金评定工作流程。如有相关投诉并经查实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一)不准因任何主观原因造成遗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未落实;

(二)不准将学生资助金的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挂钩;

(三)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将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对象;

(四)不准做老好人或以鼓励学生干部(学生)参加活动为由,将资助金评给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干部(学生);

(五)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轮流分享)、拉票、受贿,接受学生或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和发放学生资助金工作。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或在资助金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资助金的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三)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四)不准将资助金挪作办公、活动经费;

(五)不准将资助金拆分给其他学生;

(六)不准要求和强迫或变相强迫受资助学生搞捐赠;

(七)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充当)班费或其他费用、开展班级活动等;

(八)不准以班集体名义将资助金用于吃喝、游玩等。

第五条  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的存储和保密工作。不准公示和泄漏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相关信息泄漏,如经查实违反的,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全体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对违反师德师风,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对接受吃请、索要(侵占)资助金的等,除退回所得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

(二)不准侵占受资助学生资助金;

(三)不准以各种理由要求受资助学生请客送礼并索要财物。

第七条  对出现违反“双十不准”的行为,被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通报或被中央和省、市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将启动问责机制,由学校纪委会同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全体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脱贫攻坚重要论述,对标对表巡视整改要求,把“双十不准”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做到红线不能踩,底线不能碰。同时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进一步明确资助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确保资助战线意识形态安全,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形成风清气正的资助工作环境,将学生资助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关于对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双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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