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外院学发〔2020〕3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8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学生资助资金和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包括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不少于5%比例足额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完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奖励资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包括用于绿色通道(包括特困新生生活用品等)、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临时(特殊)困难补助(包括特困新生生活补贴、特困新生路费补助、特困生寒衣补助、特困生寒假返乡路费补助等)、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校内奖助学金、上级财政、教育、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实施的或学校认为应该给予补助的其他特别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贫困生家庭慰问金、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补助、各类特殊节假日给予部分特困学生的慰问金(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素养培育等发展型资助项目助学金、应征入伍奖学金、学生意外事故风险补偿金等)等的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包括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励资助优秀学生和贫困学生等社会资助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统筹实施,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学校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经费支出按照相关部门经办、财务处审核、学校审批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除基金会资金以外的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费用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拨、克扣或改变资助经费用途,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别奖励特别优秀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学生(含3+2高职阶段、社招人员),每年奖励资助人数由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制度执行。

2.用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学生(含3+2高职阶段、社招人员)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款项和管理。农信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发放到贷款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贷款银行首先划拨到学校学费收入账户,再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负责逐一落实到贷款学生个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4.用于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实行多方位帮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按照国家和省等相关规定执行。

5.用于学费减免。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按照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6.用于勤工助学。勤工助学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校内各用工部门定期考核勤工助学岗位绩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组织人事处核发勤工助学工资,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资金。按照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7.用于临时(特殊)困难补助。学校不定期资助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伤害事故、新生缺少入学路费、基本生活费、特困生缺少御寒物品、寒假返乡路费等造成意外(特殊)困难,且近期未享受到大额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8.用于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应按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每年按规定统一归集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向经办银行及时划拨给予适当补偿,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9.用于校内奖学金、助学金、评优评先。学校奖励和资助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按照学校《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10.用于支付上级财政、教育、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实施的或学校认为应该给予补助的其他特别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贫困生家庭慰问金、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补助、各类特殊节假日给予部分特困学生的慰问金(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素养培育等发展型资助项目助学金、应征入伍奖学金、学生意外事故风险补偿金等)等的资金。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上级部门、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11.用于基金会奖励资助学生等社会资助项目的资金。按照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开展资助金分配、评审和发放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访谈、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即行纠正,并通报所在二级学院。情节严重的,收回学生资助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基金会设立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社会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更多

登录

找回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