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外院学发〔2020〕4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发〔2018〕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4号)等文件要求和按照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教育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把学生资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激励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职(含中高职3+2高职阶段、社招人员)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促进教育公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职(含中高职3+2高职阶段、社招人员)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职(含中高职3+2高职阶段、社招人员)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职(含中高职3+2高职阶段、社招人员)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宣传统战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平、公开、公正,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宣传统战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同时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副主任、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干事)、各二级学院学生科负责人(干事)、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其中,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何一项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且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何一项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并经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各二级学院和班级要严格把握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范围均位于前30%(含30%),且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的,各班级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并报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的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已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建立困难生档案。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奖励资助预算,按照各二级学院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资助名额分解到各班。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高职(含中高职3+2高职阶段、社招人员)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每年评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必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相关规定。各二级学院和班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二级学院和班级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城镇贫困群众(主要包括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家庭学生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主动纳入资助范围并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班级要严格按照“学段全覆盖、对象无遗漏、标准最高档、项目可叠加、结果全告知”要求,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杜绝以奖代助等现象。及时准确将学生受助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尤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及家长能够及时了解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和获得资助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奖励资助。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与发放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学年学习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同意并推荐到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汇总,按照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结合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等额评审;

(四)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拟推荐名单后,召集本二级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和通报,宣读“双十不准”,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五)各二级学院在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将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提交到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提交到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最后由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

(九)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发放: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须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好后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召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接着在认定困难学生资格学生中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民主评议,然后在班级分别张榜公示,各自在3天内无异议后,最后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后交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查。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在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存档。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须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好后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召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接着在认定困难学生资格学生中进行国家助学金民主评议,确认困难等级和助学金档次,然后在班级分别张榜公示,各自在3天内无异议后,最后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后交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查。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在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建议获助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存档。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提出国家助学金拟获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秋季和春季分两次在第一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或收回国家助学金,相关款项退回省财政。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奢侈消费行为,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二十条  对于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奖助资格,收回所得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外院学字〔2012〕4号)、《关于印发<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关于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双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赣外院学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二级学院和班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并设立举报箱。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国家奖助学金,违反“双十不准”的行为,学校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赣外院学发〔2017〕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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