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外院学发〔2018〕43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职(包括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和3+2高职阶段)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江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为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

2.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

3.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协助银行讲解还贷的程序和办法,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信息,强化贷后管理;

5.负责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院承担部分足额归集到位。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和贷款申请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  承办银行及申请贷款流程

江西省内:上饶、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市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办,南昌、抚州、宜春、新余、赣州市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江西省外:按照当地相关政策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首次贷款的时候,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原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即可。

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需进行网上申报,应登录网上申请系统进行预申请(属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办,系统登陆网址:http://zizhu.jxedu.gov.cn ;属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系统登陆网址:https://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户学生、续贷学生和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可以直接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需要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再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申请表》上仅需高中或者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中的任一单位出具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贷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个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5.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十一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六章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五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院声誉。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有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必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院将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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